全职刑警_第126节 首页
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

   第126节 (第2/4页)

双方便和解了。

    ??我问他可还记得,当时带头强拆房子的那个人是谁吗?

    ??搬迁户说他记得,是一个三角胡男子,像是个黑社会头目,做事非常强硬,好像不拿人命当回事一样,就是他下命令,不顾住户的安危,进行的强拆。

    ??我问他陈老板来此慰问进行赔偿的时候,三角胡男子有没有跟着一起来?

    ??搬迁户点头,说三角胡也跟着来了,他似乎很听陈老板的话,陈老板让三角胡给受伤的动迁户道歉,他虽然面子上十分不情愿,但还是勉强同众人说了一句对不起,并给受伤的人鞠了一个躬。

    ??板爷竟然这么听陈老板的话,看来,板爷并不像书生说的那样。

    ??我问搬迁户,这件事情结束后,陈老板和三角胡板爷,还有没有来找他们的麻烦?

    ??搬迁户摇头,说后来没有再受到任何的骚扰,这让我了解到,板爷虽然是一个笑面虎,狠厉角色,但并非是睚眦必报的性格。他注重的只有利益,并不是那种喜欢打打杀杀,好强逞凶,没有头脑的帮派成员。如果,他与陈老板被害案件有关,那么目的应该只有一个,就是利益。

    ??与搬迁户告别后,我打电话给徐荣,让他调查一下板爷的经济状况。不过,板爷很多生意都是放在台面下,所以调查起来应该很困难,希望郎剑飞那边能够不负众望。

    ??结果我刚挂上电话,手机铃声便忽然响了起来,我看到号码是警署三分队办公区打来的,心下诧异徐荣才刚刚挂断电话,应该不会这么快就查到了什么。想到这里,我忽然有种不好的感觉,慌忙接通了电话。

    ??电话是徐荣打来的,他说海边的暗礁处,发现了一具装在袋子里面的死尸,疑似被人殴打致死,让我赶紧过去看看。

    ??我十分诧异的问徐荣,三分队正在侦办陈老板的案件,为何又有案件落到我们的头上?

    ??徐荣很是无奈的说,一分队被派到省里面协助省厅侦案去了,二分队的人全都出差去外省调查案件去了,现在就剩下了三分队,所以案件自然落到了我们的头上。

    ??挂断电话后,我立即赶往案发现场,到了后发现,现场的法医是颜锦,知道小眼镜现在肯定十分忙碌。

    ??颜锦看到我,也没打招呼,便直奔主题,说尸体是一具成年男性,被人扒光后进行了捆绑,然后用麻袋由头部向下套住,被装进麻袋内扔进了水中,明显的他杀。从被害人的外表初步断定为三十岁左右,虽然尸体泡过水,但仍能够清晰的看出被害人脸部有殴打肿胀痕迹,身上也有多处软组织挫伤,为殴打伤痕。在被害人的头部有一处凹陷伤口,初步断定为致命伤,不过真正的死亡原因,还需要将尸体带回解剖室进行尸检才能得知。

    ??颜锦比小眼镜还怪、还冷、还不爱与人攀谈。我点头,同意他将尸体带回去进行解剖,不过我还是问他可在麻袋或是尸体身上,发现其他的线索?

    ??颜锦说麻袋和绑在上面的麻绳,他都已经装到了证物袋内,除了被害人手腕上面有一条黑色的蝎子纹身,现在还看不出什么其他的线索,要将尸体带回去进行具体的司法检验才能知道。

    ??法医颜锦走后,我同现场的民警在礁石附近进行了仔细的搜索,除了有些许的生活垃圾,没看到有可疑的东西。

    ??我回到警局,没想到看到了小眼镜的身影,他手上拿着验尸报告,见我回来,便立刻迎了上来。

    ??小眼镜将验尸报告递到我的手上,然后说:“陈姓被害人的尸体,看上去很像是被人刺中颈部动脉流血致死。可是,在勘察现场的时候,我总是觉得哪里有些不对劲儿。首先,被害人颈部流血了有些少。虽然匕首没有拔下来,但是刺破颈动脉,即使没有大量的喷射型血液,也会流出一定量的血液,但是被害人颈部流出的血液量有些少。还有就是,我在被害人的嘴角处,看到有白色唾沫留下的痕迹,一开始以为是衣衫不整的被害人激情过后留下的痕迹,但是仔细观察后,觉得又有些不太正常。还有就是,死者面部的表情,看上去不像是惊恐,而是一种十分难受的样子,这点也是令人有些不解,所以我怀疑被害人并非死于锐器刺杀。”

    ??小眼镜在大富豪二一八包厢内看到被害人尸体后,便立刻产生一种直觉,认为被害人的死亡方式有些奇怪,这是法医的直觉,和刑警的直觉一样,是大量经验累积下来的一种沉淀结果。

    ??小眼镜心中有所疑惑,便开始仔细的进行尸检,在查验后,发现被害人确实不是死于锐器刺伤,而是死于中毒。不过有一点十分值得注意,就是被害人是在中毒刚刚死亡的情况下,又被人用匕首刺中颈部动脉。

    ??陈老板是中毒而亡,难怪小眼镜要将二一八包厢内的物品都带回来进行检验,原来一开始,他就怀疑陈老板的死因可能没有像表面上看到的那么简单。尸体上面除了颈部的匕首之外,没有明显外伤,所以小眼镜会怀疑有可能是中毒而亡。但是尸体看上去并没有明显的中毒迹象,我有些诧异的问小眼镜,陈老板是中了什么毒?

    ??
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